公司設立登記
公司簡介工商服務稅務法規年度應辦事項留言版

公司設立登記 
行號設立 
工廠登記 
帳務處理 
稅務簽證 

公司設立登記

  1. 主要內容:
     以公司型態經營商業者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,取得公司執照,並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,始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。
     
  2. 申請手續:
    1.   先辦妥名稱及所營事業之預查。
    2. 備具設立登記事項卡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執照。
    3. 以公司執照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。
  3. 承辦機關:
    • 公司設立登記:
      • 經濟部商業司 ( 外商公司、外國分公司、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、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) 電話:412-1166
      •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(資本額未達五億元,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灣) 電話:049- 2359171
      •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(資本額未達五億元,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)電話:02- 27208889/1999
      •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(資本額未達五億元,且本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)電話:07-3368333#21
    • 營利事業登記:各縣市政府、台北市建設局、高雄市建設局
  4. 應備資料:
    • 公司設立登記:
      1. 申請書 (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,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)
      2. 其他機關核准函
      3.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聯正本
      4. 公司章程
      5.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
      6.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
      7. 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
      8. 登記費: 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,而未達一千元者,以一千元計收。
    • 營利事業登記:
      1. 申請書
      2.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
      3. 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舊有房屋證明文件及建物權狀影本
      4.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
      5. 公司章程、股東名冊、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
      6. 名稱預查表
      7. 委託書(委託他人辦理者)
      8. 房屋稅單影本(最新一期)
      9.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
      10. 戶籍謄本
      11.  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
      12. 其他依公司型態不同所需文件
      13. 規費:新臺幣1000元

公司變更登記

  1. 主要內容:
    公司經登記之事項如資本、合併、公司所在地、所營事業、名稱、章程、董監事、經理人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。 
  2. 申請手續:
    依變更事項備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辦。
  3. 承辦機關:
    如公司登記之機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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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更新:2017年11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