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主要內容:
以公司型態經營商業者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,取得公司執照,並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,始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。
- 申請手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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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辦妥名稱及所營事業之預查。
- 備具設立登記事項卡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執照。
- 以公司執照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。
- 承辦機關:
- 公司設立登記:
- 經濟部商業司
( 外商公司、外國分公司、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、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)
電話:412-1166
-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(資本額未達五億元,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灣) 電話:049- 2359171
-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(資本額未達五億元,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)電話:02- 27208889/1999
-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(資本額未達五億元,且本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)電話:07-3368333#21
- 營利事業登記:各縣市政府、台北市建設局、高雄市建設局
- 應備資料:
- 公司設立登記:
- 申請書 (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,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)
- 其他機關核准函
-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聯正本
- 公司章程
-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
-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
- 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
- 登記費: 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,而未達一千元者,以一千元計收。
- 營利事業登記:
- 申請書
-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
- 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舊有房屋證明文件及建物權狀影本
-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
- 公司章程、股東名冊、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
- 名稱預查表
- 委託書(委託他人辦理者)
- 房屋稅單影本(最新一期)
-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
- 戶籍謄本
-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
- 其他依公司型態不同所需文件
- 規費:新臺幣1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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